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遂部规-2023-003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遂农通〔2023〕83号
各镇人民政府、遂城街道办事处,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税务局、金融工作局:
为规范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联系人:陈惠;联系电话:13659797208)
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2号)和《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遂溪县内成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遂溪县农业农村局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如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相一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3.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50%以上。
4.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满1年以上。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总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6.由公司等法人单位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在资产财务、管理机构等方面要独立于该公司等法人单位之外,产权界定清晰。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务人员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近亲属关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监事会认真履职,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核查。监督结果应在固定公开栏及时全面向社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5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5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优先服务成员宗旨,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统一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培训次数在1次以上,培训本社社员1年30%以上、2年50%以上。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农户收入1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3.所生产的农产品,近两年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没有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失信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
3.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优先考虑标准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2.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营运模式,得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县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营运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第五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评定县级示范社和接受监测适用以下标准:
(一)制作明确的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三)农民用水户达到2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50亩以上。
(四)其他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欠发达地区带贫益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自愿申报。
(一)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签署审查意见。
3.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择优向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申报材料: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并按照下列材料顺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
2.1000字以内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材料。
3.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农民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会议纪要,申报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成员决议大会会议纪要。
6.合作社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7.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8.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员出资证明材料。
9.合作社贷款、还款情况书面说明。
10.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
11.其他相关材料:上一年度成员大会会议纪要,土地流转协议书(合同),相关制度,生产、经营记录,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记录,财务报表,农超、农校、农社对接等资料,产品质量认证资料,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面照片等。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每1年评定一次,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按照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局党组审议、发文认定的程序,对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县级示范社进行评选认定。县级示范社评定名额不限。
第十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一)材料审查。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书面申报材料不够齐全的,根据需要要求申报单位定期补充完善。
(二)实地核实。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采取实地核查或电话访问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三)专家评审。对通过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县级示范社名单。
(四)媒体公示。将经专家评审提出的县级示范社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党组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示范社名单,提交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
(六)发文认定。通过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后,由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授予县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确认其县级示范社称号。
第五章 监测方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县级示范实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原则上每3年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社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县级示范社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监测文件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测材料;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第十三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示范社实施属地监管,发现下列情形需及时上报,经查实后,取消其县级示范社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县级示范社: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的。
4.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5.提供虚假资料申贷、挪用贷款、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7.法定代表人受刑事处罚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测不合格和没有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和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在遂溪县人民政府公众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我县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县级示范社倾斜。
我县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县级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县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溪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附件:
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注:此表最终解释权归遂溪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文件:《遂溪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