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印发遂溪县减免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府〔2014〕43号
遂溪县人民政府印发遂溪县减免户籍人口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遂溪县减免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遂溪县减免户籍人口殡葬基本
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县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县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湛府办函[2014]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自2014年7月1日起,凡在本县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
以下已获得政策性丧葬费补助的人员不列入免费对象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每具40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每天每具80元;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每具230元。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收费标准经县价格部门调整的,按新收费标准确定免费限额。对我县户籍人口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生活困难优抚对象等4种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仍参照遂溪县人民政府《印发遂溪县殡葬管理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12]11号)要求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新农保)的殡葬基本服务费因上级未出台文件纳入新农保资金补贴,按一般户籍人口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县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遂溪县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见附件)。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县殡仪馆直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县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经办人需凭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异地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到县殡仪馆领取费用。
五、经费来源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由县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县殡仪馆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送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按审核确认金额将资金划入县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县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严格把关;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遂溪县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遂溪县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免费对象 |
本县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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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已获得政策性丧葬费补助的人员不列入免费对象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2.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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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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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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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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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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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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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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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县 镇 村(居)委会 |
生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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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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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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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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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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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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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县 镇 村(居)委会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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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附后) |
1.逝者《死亡医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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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逝者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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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逝者非正常死亡的,须提供:□《尸体处理通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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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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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逝者属于减免对象,上述资料及情况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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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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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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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级 审 核 情 况 |
审核意见:逝者属于减免对象,请给予减免。 |
殡仪馆
即时审
批情况 |
即时审批意见:同意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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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单位领导: |
经办人: |
单位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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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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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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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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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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