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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城乡违法 用地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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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5-06-29 11:24:29 点击数:-

遂府〔2015〕29号

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城乡违法

用地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遂溪县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5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遂溪县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现存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全面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范围和内容

(一)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村住宅、围墙、停车场、养殖场、加工厂等,主要表现在没有办理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擅自动工建设,构成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私人多人集资违法建楼、私人个人违法建楼、私人违法建楼并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2.未经办理任何手续而在国有土地上建楼和违法建楼并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

3.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楼和违法建楼并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

4.其他。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11月10日前完工的违法建设。

二、处理办法和依据

(一)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处理如下:

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违法占用耕地(不含基本农田外)的,处予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予每平方米36元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农用地20亩以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罚后按相关规定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处罚标准如下:

(1)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予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予每平方米15元罚款;

(3)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处予每平方米30元罚款(基本农田处予罚款36元/平方米)。

(二)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理。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章建筑,按法律规定予以拆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章建筑,原则上按以下条款先处罚后补办手续。

1.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予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予工程造价1%-2%的罚款。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违法用地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处罚。

3.为妥善解决私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商品房市场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违章建设行为处理如下: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私人多人集资违法建楼、私人个人违法建楼、私人违法建楼并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给予补办规划施工报建、人防等相关手续,县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产证;存在非法交易的,到县税务部门缴交相关税费后,县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产证;

(2)未办理任何手续而在国有土地上建楼和违法建楼并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3)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楼和违法建楼并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4)上述违法建设行为,若超出容积率的,按《遂溪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即对超容积率的面积部分,到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标准的200%补交土地差价;

(5)违法建楼并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则由相关部门查处移交县公安部门,由县公安部门联合县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立案处理。

三、申报时间

违法当事人申报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

四、责任追究

违法当事人在2015年11月10日前主动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处罚的,视为主动配合,依法从轻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理。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遂溪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遂府〔2013〕22号)、《关于遂溪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的补充意见》(遂府〔2013〕3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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