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监督,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我局草拟《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2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swj7762418@126.com)、传真(0759-7759332)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遂溪县水务局
2019年1月9日
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本实施细则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水库库区、人工水道)。
第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发证制度。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河道采砂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许可发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
第四条 河砂规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所属许可管理的河道进行一次全面勘测和规划设计,形成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报告,并征求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意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采用。
第五条 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河道管理单位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在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拟选采砂的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报告,并经论证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通航水域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征求当地航道、海事部门意见后划定;重要渔业生态保护区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征求当地渔业部门同意后划定。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以及规定的河砂禁采期,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划定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六条 年度河砂计划的编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组织年度河砂计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应的河道管理单位委托具有水利行业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计划。
第七条 年度河砂计划的审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度河砂计划报告后,应组织召开专家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后进行批复,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河砂的开采和销售。我县的河砂开采和销售由县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单位负责,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必须具备河砂开采和销售的资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按《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河砂的开采和销售的相关工作。
河砂开采、销售过程中按照“采销分离、政府管控、统一销售”的办法实施。依法选定的采砂作业单位只负责河砂开采获得劳务报酬,不拥有河砂所有权和销售权,河砂销售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面向市场采取挂牌、拍卖、零售等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第九条 河道采砂作业单位的选择。
(一)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作业单位近三年来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必须齐全有效,且所使用船舶近三年来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二)选择河道采砂作业单位
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自行选择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河道采砂作业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河道采砂项目,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标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砂作业单位。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河砂计划明确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等。招标完成后,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应与中标的采砂作业单位签订河砂开采合同,明确河砂开采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劳务报酬支付等相关内容。
以招标方式选择采砂作业单位的河道采砂项目应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在选定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已经选定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单位,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并报备采砂作业工具清单;
3、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必须齐全有效,且所使用船舶近三年来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二)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并附采砂作业方案;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
3、船舶证书复印件;
4、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签订的采砂作业合同的复印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还应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核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等,通过相关行政许可程序,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办理河砂开采的相关手续。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涉及通航的河道,还需到航道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等手续,并在河道采砂水域设置助航标志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等和合同约定组织河砂开采工作,不得违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一)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和管理,或委托所属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组织现场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采砂现场管理实行采砂监理制度。监理单位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河道堤防管理机构按照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批准的采砂总量、可采区数量及分布情况,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采砂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采砂监理费用计费标准参照水利工程监理费用计费标准执行。
(三)采砂现场实行驻点管理。我县河道采砂现场实行法定采砂作业时段(每日7时至19时)驻点管理制和交接班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人进场采砂前确定现场驻点代表,原则上每个标段每个班次的现场代表不得少于2名,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重大节假日可实施临时禁采。
现场驻点代表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抽调本级工作人员或由所属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通过聘用协管员的方式解决。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监理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常驻采砂现场,现场管理实行“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
(四)成立现场监督管理机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和河砂开采辖区镇政府共同组成现场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联系人,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采砂现场的采运行为进行管理。
(五)河砂总量核定。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现场登记运输总量与采砂断面测量(前后应进行河道地形测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两种测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将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并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每月10日前将当月以及累计的开采河砂总量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名、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七)安装动态监控系统。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为采砂船只安装GPS和震动感应器等动态监控设备,对现场采砂船只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范围进行监管,并在采砂船只明显的位置悬挂采砂许可牌,许可牌标注可采区名称、许可证号、采砂船名等,以便于群众监督
(八)采砂作业单位在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砂船舶的,由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变更船舶的书面申请,附拟参与采砂作业船舶和船员资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采砂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凭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和有关船舶资料,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船舶申请,经同意并在《河道采砂许可证》予以核准;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持变更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涉及通航的河道,还需到航道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变更许可等手续。
第十三条 河砂销售和税费交缴。河砂销售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面向市场进行统一销售,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为主。
(一)定价机制。在充分咨询、听取当地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质量,参照近两年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销售价格。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格等违法行为。
(二)销售方式。根据不同河道、不同标段、不同时段采取分期、分批销售。采用挂牌、拍卖、零售等销售方式。
1、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出售河砂的,必须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挂牌、拍卖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采取零售方式出售河砂的,可以在采砂现场或堆砂场直接面对用户进行销售。堆砂场的设置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负责,具体选址和建设要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堆砂场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河砂销售应当依法建立河砂装运工作制度,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三)销售税费。涉及河砂销售经营政策和法定应付的资源税、河砂资源出让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等均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负责缴付。河砂资源出让费按规定足额缴交。
(四)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项缴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应限定采砂作业单位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可采区配套堆砂场的临时占用期限原则上应与可采区采砂许可证期限保持一致,验收前应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临时占用延期的批准手续。如发生超期限不撤离或超量采砂,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处理完毕后,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并组织验收后,将《河道采砂许可证》盖章注销,连同验收鉴定书发回申请验收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机制。
(一)根据采砂执法管理实际,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辖区内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采砂规划与计划的审批、发证、河道采砂的监督与执法、征收河道采砂规费等工作。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三)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河砂作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对所交付河砂组织销售,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采砂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和采砂作业单位必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遵循国家有关航道、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通航安全维护、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费用。制订河砂开采、管理、销售途径和价格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辖区内通航安全评估;对采砂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对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并出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负责航行通告发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调査处理等工作。
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航道通航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管理。
(五)县公安部门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涉砂犯罪活动,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经营收益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河砂经营净收益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采砂工作经费和利益分配等款项核定、拨付工作,并保障河道采砂执法所需经费。
(七)县纪委监委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发现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问题线索,要积极组织力量依法依规严肃查办。
(八)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及时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的资源税、税收等费用,加强征收费用的执法和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河砂交易价格调控;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非法经营河砂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河砂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的部署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项缴费的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项缴费主要用于河砂前期工作,河道采砂执法,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等。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遂府[2019]1号)期满。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