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1•9”爆炸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1•9”爆炸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2017年1月9日约11时,遂溪县遂城镇附城村委会楼下村一简易铁皮屋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4万元(不含死者赔偿费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遂溪县人民政府批准,1月12日,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刘喜任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察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和遂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业主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简易铁皮屋位于遂溪县遂城镇附城村委会楼下村旁,业主是贾运志,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三会镇贾家坝村人,随业主一起生活的还有其母亲王友明及一名女老乡青凤华,其妻子和两个子女在四川老家;业主主要生产经营煤球,并兼经营木炭和环保油(供给餐馆的一种调和燃烧油),平时工作都是贾运志和青凤华负责,没有雇佣其它员工。
(二)、土地租赁情况
2010年3月,贾运志在遂城镇北门村边(原部队加油站内)开始经营,后因该地段场地改造,两人于2011年底将经营场所搬到遂城镇附城村委会楼下村旁,租用楼下村3队的土地作为经营场所,与楼下村3队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人民币肆仟元;2016年9月为扩充场地又再租用相连接的5队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人民币伍仟贰佰元。
(三)、行政许可情况
贾运志2010年取得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号码是4408233001389,后因逾期未年审于2013年4月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2013年4月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事故发生时止,没有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资质。
(四)场地房屋情况。
整个场地占地面积约1.5亩,场地东南角有两间简易建筑物,一间是砖瓦房,由贾运志母亲王友明居住,另一间是简易铁皮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及贾运志和青凤华在内居住,两间建筑物总面积约160平方米,所有建筑均为单层。
发生事故的建筑物为简易铁皮屋,墙体使用波纹水泥板,房顶用铁皮铺盖,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屋内分隔为四个区间:煤球生产间、厨房间、住宿间和油罐储存间,油罐储存间设置三个环保油储罐,其中两个塑料罐、一个不锈钢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9日8时30分,贾运志和青凤华起床后,把煤打成浆;在上午10时许,两人和贾运志的母亲王友明一起在厨房间吃早餐,当时贾运志接到送货车主电话就叫青凤华到遂溪县化州路口接车。大概10时30分,贾运志的母亲吃完早餐后回到砖瓦屋内,贾运志吃完早餐后去油罐储存间修理不锈钢储罐,在用电焊机对不锈钢罐体进行烧焊时,突然引发储罐爆炸,将贾运志抛飞出储存间,落在厕所外水沟上,尔后大火迅速蔓延整个简易铁皮屋。楼下村村民陈峰见状立即报警,随即楼下村村民开始四处搜寻受伤人员,发现贾运志背朝天、头朝下躺在厕所外水沟边上,受伤严重,村民马上拨打120,120救护人员到达后对其进行包扎和现场救护,并立即送往遂溪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送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最终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5时10分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遂溪县110接警中心在11时接报后,立即通知消防大队、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遂城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遂溪县消防大队于11时15分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施救, 11时2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 约11时30分明火被扑灭。各部门接报后先后赶赴现场,按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善后处置情况
业主贾运志于事故第二日在遂溪县火葬场火化,1月13日由从四川赶来的妻子将其骨灰运回四川老家。业主贾运志是个体经营者,其在事故中死亡,没有涉及赔偿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贾运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1********5373,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三会镇贾家坝村人,事故发生后经送遂溪县人民医院后转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5时10分死亡。
(二)经济损失情况
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1•9”爆炸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万元(其中烧毁房屋费约2万元、抢救费1.5万元、火化费5千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贾运志违反烧焊操作规程用电焊机在油罐上违规烧焊,引发储罐爆炸,导致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贾运志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经营,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意识淡薄,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遂溪县附城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管所、遂溪县遂城镇政府监督检查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力,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的行为失管、失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煤球小作坊“1.9”爆炸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贾运志,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三会镇贾家坝村人,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旁铁皮屋煤球小作坊业主,未经许可违法经营,不按烧焊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贾运志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建议
1、遂溪县附城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管所,对贾运志个体经营户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经营行为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遂溪县附城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管所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2、遂城镇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贾运志煤球小作坊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遂城镇人民政府向遂溪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1.9”爆炸伤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办法,认真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1、县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加强对辖区内的经营场所的巡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或无证经营的单位,坚决打击和取缔,绝不姑息,确保市场有序。
2、镇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发挥基层专职安全协管员和村级安全巡查员的作用,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对重点单位要密切关注,发现一般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3、当前全县正开展安全生产防护期的专项整治行动,请全县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学校、村庄等)的周边企业彻底清查,对无证照经营、三合一场所等情况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
4、各镇人民政府、县公安消防大队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方式,深入开展防火、灭火和火灾逃生自救知识演练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观念,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御火灾能力。
附件:《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1•9”爆炸伤亡事故现场 平面图》
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1.9”
爆炸伤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2月20日
遂溪县遂城镇楼下村“1•9”爆炸伤亡事故现场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