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2019年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严格贯彻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工作部署,根据
“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的目标、“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和“市县长负责制”的原则,规范渔船油价补贴的申报条件,细化核算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为做好2019年度我县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结合我县渔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
2、《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海渔函〔2016〕396号)
3、《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14号)
三、主要内容
补贴对象
1.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2.符合特定水域专项油价补贴的渔船。
补贴资格
(一)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效证书证件。其中,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养殖渔民或渔业企业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赴特定水域生产渔船还应持有专项捕捞许可证书。
2.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养殖渔船纳入全国或全省数据库管理,养殖证纳入全国养殖证数据库。
3.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渔船所有权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渔船所有权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二)取消资格。补贴对象所拥有、参股的渔船在补贴年度内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该船当年度油补资格。
1.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
2.船上人员暴力抗法的;
3.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禁渔期(含海洋伏季休渔期和珠江禁渔期等)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4.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5.因该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依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农业农村部明确规定不予发放油补的。
涉嫌存在上述行为但尚未结案的,暂缓发放上述行为发生年度渔业油价补贴。
补贴标准
国内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一)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共分12档。每档包括两类油价补贴标准:全年补贴标准和每日补贴标准,并根据不同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设定具体值。
根据“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原则,2015至2019年度补贴标准逐年降低。
(二)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其中,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分3档。
根据“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原则,实行年度定额补贴,2015至2019年度保持同一标准,不再区分作业类型。
(三)特定水域作业渔船。参照国内海洋捕捞大中型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共分12档。每档仅包括每天补贴上限标准,并根据不同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设定具体值。
(四)养殖机动渔船。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资金量0.048万元/千瓦。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特别标明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相关规范性文件链接:关于印发《遂溪县2019年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农通〔202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