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规范性文件链接:遂府规-2021-002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遂府〔2021〕3号)
为了解决遂溪县公共利益和各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遂溪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该方案的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依法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审查意见的函》(粤自然资管制〔2020〕1272号)、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抓紧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听证工作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遂溪县实际,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审查意见的函》(粤自然资管制〔2020〕1272号)、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抓紧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听证工作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
三、《方案》制定过程说明
我局经过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遂溪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发文征求县直属和各镇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20年8月13日在遂溪县自然资源局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收集各方的意见形成修改意见稿、并经我局宣教法规股审查后,报局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经多次修改完善才最终形成《遂溪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遂溪县建设项目遂溪县境内用地范围,具体位置及面积以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分行政区域不分地类进行补偿: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遂城镇、黄略镇、岭北镇暂按55000元/亩,建新镇、城月镇、乌塘镇、洋青镇、界炮镇、杨柑镇、北坡镇暂按50000元/亩,其它镇暂按47000元/亩(待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三)征地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已纳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内。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留用地安置方式。
3、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地我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2、临时用地破坏土地耕作层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一次性给权利人补偿,耕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其他地类按每亩1000元补偿。
3、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4、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其它
1、拆迁居住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2、征地补偿款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拖欠,并要尽快落实兑现,违者严肃处理。
3、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个案报县政府另行处理。
4、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的非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水面、建(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5、收回或临时使用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