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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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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 来源:遂溪县政府 | 时间:2021-03-25 17:39:31 点击数:-

规范性文件链接:遂府规-2021-003遂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遂府告〔2021〕4号)

  一、发布该通告的必要性

  当前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从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以来,全县降雨量偏少,风高物燥,干旱、大风等不利天气增多,全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保持在高位,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极易发生森林大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28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44条规定:违反条例第28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由县政府发布禁火通告,给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用火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以上法律要求,必须发布相关禁火令。

  二、具体条文解读

  “禁火时间:2021年2 月5日起至4月30日止”符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规定。

  “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符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范围禁止以下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火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以上条款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全县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符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规定。

  “六、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符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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