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农业农村形势发展新要求,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20〕11号),《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湛农通〔2022〕123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对《遂溪县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形成了《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依据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
(三)《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湛农通〔2022〕123号);
(四)《遂溪县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管理办法》提出: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遂溪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其他涉农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见《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扩大了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管理办法》在原《办法》规定的认定企业类型中,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同时鉴于原《办法》中对“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而且企业申报数量极少,拟将其纳入其他涉农企业类型中。
(三)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一是为确保认定和监测指标标准的连续性,新修订《管理办法》的指标标准原则上也保持不变。二是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三是为更好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参照《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增设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撤销企业注册资本指标考评。四是考虑认定与监测各项指标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对一些指标评分所占分值进行适当调整。“企业规模”由原占25分调为30分,“企业带动农户能力”由原占35分调减为20分,“企业与产品竞争力”由原占10分调为15分,增设的“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定为5分(见《管理办法》附件: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四)简化了申报材料。为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管理办法》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具体的材料要求改为“企业按申报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交本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等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与告知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五)强化运行监测。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要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帮助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等(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进一步细化了对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为确保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设了“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及年限”的行为条款(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解读形式和途径
解读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进行,在《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向公众进行解读。
政策原文: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