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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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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来源: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时间:2017-11-07 16:38:07 点击数:-

关于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2017年9月25日,遂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17]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征收暂行办法》(遂府[2012]33号)自2012年8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于2017年8月18日到期。该项收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征收的卫生费比原来翻倍增长,减轻了县财政负担,促进我县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鉴于遂府[2012]33号已到期和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了修订建议。此次修订,收费标准不变。

《办法》修订的合法性
《办法》修订系根据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65号)和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11]21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上述上位法仍然有效。《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一致,并无冲突之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法》修订的合理性
《办法》是我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其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为我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征收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与理论指导。根据垃圾产出率的差异,《暂行办法》中具体的将垃圾处理费用分为7个类别进行收取,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公平负担原则,结合遂溪实际合理确定调价水平,落实了优惠减免政策,对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等低收入群体和学校、公立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事业单位免收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法》修订的完善性
《办法》明确了我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征收主管部门及各部门职责分工,从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监督管理和征收管理等各方面规范了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征收工作,形成了较完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征收制度。

 

                      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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