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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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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来源: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时间:2014-05-15 12:10:36 点击数:-

遂溪县人民政府文件

遂府〔2013〕45号

 

 

印发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遂城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用水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监测制度、定期观测地下水的动态变化。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统一使用市政公共供水工程的水,确保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非法自备水源井必须予以关闭。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区域暂不关闭自备水源井,但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安装取水计量设备方可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后,必须使用县城公共供水工程的水,并关闭非法自备水源井。

第六条  特殊行业确需采用地下水、个别行业公共应急确需保留自备水井采用地下水,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特殊行业具备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公共供水工程提供用水不符合本行业生产使用的鉴定证明材料;

(二)个别行业应急确需保留自备水井用水,具备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

上述行业持有关证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严格审查,批准取水许可后,装置取水计量设备,方能取水,并按国家标准依法缴交水资源费。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县城规划区内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随意取用地下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遂溪县人民政府《颁布〈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06]36号)同时废止。

 

 

 

 

发至:副局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遂各单位。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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