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2016〕31号
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遂溪县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遂溪县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县决定在岭北工业园区建设日供水规模6万吨的自来水厂,把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作为生活和工业用水的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做好保护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工作,防止水体污染,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供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定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为水源地保护区。
第二条 保护区的划定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划定水源保护区,分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1.罗马坛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校核洪水位47.55米高程的全部库容范围,以及校核洪水位线以上的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2.南边洋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校核洪水位45.8米高程的全部库容范围,以及校核洪水位线以上的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
1.罗马坛水库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线起以上2000米的陆域区域,以及入库河流的九曲河肖简桥起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2.南边洋水库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线起以上2000米的陆域区域。
第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从事破坏水环境生态的任何活动;
(二)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禁止种植污染水源和不利于水源涵养的桉树;水面养殖禁止投料养殖,实行天然放养;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是水库水源污染源的,限期搬迁;
(四)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五)禁止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
(六)不得设置码头,不得使用机动船只;
(七)禁止设置油库、新建和扩建墓地;
(八)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源的活动。
第四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新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他剧毒物品等危险废物;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域倾倒生活垃圾、建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和堆栈,以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场、加工场;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通过投放化学药品、肥料等从事鱼类等水产养殖活动;
(七)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八)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做肥料;
(九)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十)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明渠;
(十一)旅游区应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二)禁止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上述污染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
第五条 罗马坛水库、南边洋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县水务局:负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查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
(二)县环保局:负责对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药品、肥料养殖鱼类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防止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水库饮用水水源。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地管理,纠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五)县农业局:负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订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业,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六)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禽畜养殖场的搬迁工作及禽畜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县林业局:负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查处污染水源和不利于水源涵养的种植桉树等行为。
(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水库饮用水水源卫生防疫、水质监测,做好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饮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定期报告和适时公布监测结果;加强对公众饮水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旅游局、县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罗马坛水库和南边洋水库所在地的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教育、督促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逐步建立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设立保护警示牌,支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十二)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与罗马坛水库交界的岭北队的生活污水与垃圾,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水库的饮用水源;同时负责岭北队、洋青至茶亭公路以西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耕地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引导发展有机农业,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六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事件或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迅速采取排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 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